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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泌阳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26民初1806号 原告:**,男,200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泌阳县,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泌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31815162,住所地泌阳县迎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程搏,担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58381054B,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1号11层A号。 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大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79677764XT,住所地泌阳县人民路与滨河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泌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泌阳公司”)、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民终1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1)豫172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根据被告***公司的申请,追加泌阳县大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置业公司”)为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移动泌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大地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66044.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2日晚上九点半左右,在泌阳县人民路观光大桥北边100米左右,被告没有设置任何标志,使原告**被被告的光缆绊倒致原告**的头部及手部多处受伤。住院治疗27天被告垫支了医疗费6万元,原告已构成伤残,调解无果,为此具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移动泌阳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移动公司属诉讼主体错误,涉案区域移动光缆线由***施工,未交工验收;原告起诉移动泌阳公司光缆将原告绊倒摔伤,存在事实错误,涉案区域有多家通信公司和电力公司的光缆、电线,原一审中,原告证明是大地置业公司拆围栏时将涉案光缆、电线挂落,从而造成自己受伤,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光缆、电线是移动公司的;涉案的光缆、电线不管是哪家公司的,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大地置业公司施工将涉案光缆或电线挂落后,未设置安全标志,未通知通信企业或者报警造成的,明显该公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对***公司的起诉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原告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是被原告施工的光缆绊伤,否则被告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大地置业公司辩称,对原告**因光缆、电线绊伤的事实认可,但是没有证据证实光缆是由大地置业公司施工造成的,因此大地置业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2日晚上九时半左右,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人民路观光大桥北,被掉落在路中间的光缆线拌住二轮电动车前轮上车瓦,导致原告**摔地受伤,原告**随即被送往泌阳县中医院治疗,支付门诊费用2268.70元。2020年4月23日,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O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5月20日出院,住院27天,支付医疗费102716.16元。因病情需要,原告**支付驻马店市**大药房有限公司人血白蛋白费用10450元。经本院委托,2020年12月22日,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65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129.90元。 另查明,案涉光缆属于被告移动泌阳公司所有,由被告***公司进行承建,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事件发生后,被告***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0000元。 再查明,202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34元/年;2019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6858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本案中致使原告**受伤的光缆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移动公司辩称涉案区域电缆由***公司建设施工,未交工验收,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移动泌阳公司与被告***公司的施工合同、被告***公司的施工安全承诺书,认定涉案光缆线系被告***公司承建管理。本案中,被告***公司对于其承建的光缆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导致原告受伤致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在夜间驾驶二轮电动车人,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应对其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原告**过错情况,本院酌定由原告承担20%责任,被告***公司承担80%责任。被告移动泌阳公司作为所有人并不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移动泌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移动泌阳公司辩称不应该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大地置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虽然证人**在原一审中出具的《证明》中述称是四季花城小区正在施工拆围栏,施工时致光缆脱落,但在本案审理中,**到庭**,其仅仅看见有人施工扒围栏,原一审中“四季花城小区正在施工拆除围栏时将光缆弄落”并没有亲眼看见,只是想象。结合本案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不能证实大地置业公司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因此,大地置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赔偿标准适用问题。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居住证明能够证明原告居住地和收入地均来源于城镇,故对于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付;对于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其受伤后至今工作情况的相关证据,本院按照无固定收入,以2019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截止至定残的前一天即2020年12月21日,共计243天;原告护理费,应按照2019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以实际住院27天,护理人员一人计付;关于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65000元,因该后续治疗费数额较大且未实际发生,故原告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的损失,依法核算如下:1.医药费:115434.86元;2.误工费:31195.87元(46858元/年÷365天×243天);3.残疾赔偿金:69500.68元(34750.34元/年×20年×10%);4.护理费:3466.21元(46858元/年÷365×27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50元×27天);6.营养费:540元(20元×27天);7.交通费:540元(20元×27天);8.鉴定费:2129.90元;9.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229157.52元,被告***公司应当赔偿原告183326.02(229157.52元×80%),扣减被告***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0000元,被告***公司实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3326.0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326.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