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7民初3425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赤戈 人民陪审员  吴嘉文 人民陪审员  梁玉葵
法官 助理  卢 恩 书 记 员  张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