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607民初4060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被告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国公司)、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原告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茂国公司、铭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汇通公司与茂国公司签订的《广乐颐景园给水管道安装工程合同》《广乐颐景园表后给水管道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汇通公司具备给水管道安装资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合同签订之后,汇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因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工程预算价即为合同总价,故案涉工程竣工并经双方验收通过后,茂国公司理应依约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现汇通公司诉请茂国公司支付工程款2360307.6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汇通公司向茂国公司办理结算申请,茂国公司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六十天内完成结算并向汇通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汇通公司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故茂国公司应从2020年2月25日起计付上述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汇通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本院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茂国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铭旺公司是茂国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本案中铭旺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铭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茂国公司的财产,故依法应对茂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茂国公司、铭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彼此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
一、被告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60307.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60307.65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14元,由被告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卢恩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