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1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24号之1一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46983L。
法定代表人:罗文飞。
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礼义大道111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80FE7E。
法定代表人:张豪杰。
被执行人: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南路6号南海颐景园会所二楼自编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KM5G3Q。
法定代表人:张豪杰。
一、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1、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60307.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901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
二、对财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未执行到位的案件共36件,申请标的额合共138023479.2元,申请标的额(债权数额)仅指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确定的债权本金,但不代表申请执行人放弃向被执行人追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权利,各申请执行人仍可依法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被执行人主张。
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有两辆汽车:
序号
车号
查封文号
参考价(元)
1
粤YSX837
(2022)粤0607执198号
58301
2
粤YGW719
(2022)粤0607执198号
124484
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个银行账户余额合计5826693.63元,本院已经冻结。
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佛山市三水区××镇××道××号××栋××栋××栋××栋××栋××,本院已经查封;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佛山市三水区××镇××道××号××1个产权车位,本院已经查封。
此外,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支付存款余额、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显资不抵债,且为企业法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将涉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作出(2022)粤0607执1073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36件移送破产审查。
被执行人佛山铭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有1个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执行款收退情况
1.执行款情况:本院已经退还诉讼费39014元给申请执行人。
2.所剩债务:全部债务未履行。
四、对主体的惩戒
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cn),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结案方式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1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贤政
审判员  赖 勤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