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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民初569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锋,那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118171。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1号百万主楼4D座。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那坡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MA5PDH6G54,营业场所:广西那坡县睦边大道499号。
负责人:罗家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那坡供电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农群惠
审 判 员  文银玲
人民陪审员  黄秀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韦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