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某某、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执523号
申请人执行计定超,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执行人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118171。
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1号百万庄主楼4D座。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计定超与被执行人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计定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026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将本案全部执行款11815.04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77元自动履行缴纳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那坡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6执523号申请执行人计定超与被执行人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覃国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源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