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民初782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广西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118171。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1号百万主楼4D座。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周明仁,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原告***诉被告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明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4元,减半收取12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农群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韦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