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执5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
被执行人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1号百万庄主楼4D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118171(1-1)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其在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责任有限公司那坡供电局尚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40000元;余下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具体数额以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责任有限公司那坡供电局计算的为准);
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
三、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500元;
四、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703元。
经本院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其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代***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欠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3500元欠款,被执行人***本案赔偿**义务履行完毕。
经查明,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桂1026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执行人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责任有限公司那坡供电局的尚未领取的履约保证金230070元。因被执行人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桂1026执50号之一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责任有限公司那坡供电局内尚未领取的履约保证金140000元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设在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账号为62×××69的账户内。(该履约保证金为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退还给**、***的履约保证金);裁定被执行人广西中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责任有限公司那坡供电局尚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323312.2元,在支付了上述第一项140000元的款项后,余下数额(以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责任有限公司那坡供电局实际退还的数额为准)提取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设在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账号为62×××69的账户内,退还给***。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50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春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