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湘110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清远粤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粤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终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清远粤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终26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