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02民初12300号
原告:清远粤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曙光东路北一座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一号区C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清远粤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清远粤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远粤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