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2民初2961号之一
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8号青秀山庄E19栋。
法定代表人陈**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世林,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爱斌,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川县城城东新区三峰东路北面18栋第一层B2商铺。
法定代表人温威,总经理。
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
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59元,减半收取9629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玉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波
书 记 员 罗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