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27民初4154号
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8号青秀山庄E1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4843625E。
法定代表人:陈**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林,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爱斌,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87049。
法定代表人:陆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云沣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业云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13137.196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1713137.1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心公布的贷款年利率3.85%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达成口头协议,对横县市民中心建设工程的专变分包工程进行施工,后于2019年7月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为横县市民中心建设工程—专变分包工程,并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施工内容、承包方式、签约合同总价、工程量计量周期等进行了约定。
原告依据被告通知进场施工,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经结算,工程总额为2070152.44元,整体下浮10%,则工程总额为1863137.196元,被告只于2020年1月支付了工程款150000元,余下工程款1713137.19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能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建工控股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以被告确认、业主认可、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的工程总价,让利百分之N计,N的值不低于10%,该工程尚未通过最终结算,工程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故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二、关于逾期利息,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计算起始时间,故利息也不应支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原、被告对涉案项目的专变分包工程由原告施工达成口头协议。2019年7月20日,被告作为承包人(甲方),原告作为分包人(乙方)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总包工程横县市民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工程横县市民中心建设工程—专变分包工程,并对分包工程的承包范围和内容、施工内容、承包方式、工期、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签约合同总价为1186779.31元,此价格暂按甲方中标预算中的(地下室高低压设备工程)的预算总价下浮10%计算,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总价,最终结算总额以甲方确认、建设单位认可和有关职能部门最终审定的分包工程总价让利N%计算(最终结算总额以甲方确认、建设单位认可和有关职能部门最终审定的分包工程总价后,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再确定N的数值,但N的值不低于10.0)。乙方资质证书编号:D345009702,资质专业及等级:输变电工程承包叁级。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甲方项目经理张瑞华,乙方项目经理冯众文,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按双方现场量测复核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工程量计量周期:施工工程款结算按工程进度,乙方每月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并接火通电后1个月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周期:……工程款支付达总价的80%时不再付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根据业主支付尾款笔录按结算总价扣除5%工程保修金后,再行支付。预留总价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30日内扣除相关费用、维修款项、违约金(如有)后无息付清,质保期24个月,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结算审核,最终结算造价以发包人审定的价格为依据。双方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18年12月26日,供电部门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出具了《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符合电网运行条件。被告认可原告施工的涉案分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认可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有关职能部门尚未作出涉案分包工程总价审定意见。
另查明,被告原企业名称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认为,原告具备输变电工程承包叁级资质,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依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接火通电后1个月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给原告,根据查明事实,涉案分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接火通电,但被告并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80%的工程款以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分包工程最终价款未确定,合同价款的80%应按照签约合同总价1186779.31元的80%先行计算为949423.45元,被告已经支付150000元,仍应支付799423.45元。
对于原告主张超出949423.45元的部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达总价的80%时不再付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根据业主支付尾款笔录按结算总价扣除5%工程保修金后,再行支付。”因工程竣工结算尚未办理完毕,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结算办理完毕,确定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后,对仍欠部分工程款,再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9423.45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799423.4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85%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2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14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0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伟强
人民陪审员  余耀秋
人民陪审员  梁汉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覃柳琼
书 记 员  陆雯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