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30民初1121号
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青秀山庄**。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冲,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新安街产公司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立峰,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8元,由原告广西广业云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桂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韦家钰
书 记 员 黄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