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顺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市顺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绍兴市顺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2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绍兴市顺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来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市顺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7元(系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208.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俞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