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73民初9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能彦,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松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昕,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天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徐 飞
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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