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执1792号
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与生茂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61189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2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廉政监督卡;
二、2021年1月2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1月20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生茂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一块土地使用权和六套房产在诉讼阶段已保全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四、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2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也暂不需要开具律师调查令;
六、2021年2月18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拘留措施未实施;
七、2021年2月19日,再次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财产;
八、2021年2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详细告知其本案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其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希望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继续采取执行措施。
截止今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9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综上,本院经过数次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生茂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马 刚
书记员 栗敬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