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执356号之一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与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茂光电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茂集团公司)、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安交通公司)、生茂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茂照明公司)、上海航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航汇公司)、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永春醋业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晟瑞公司)、海南儋州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儋州生茂公司)、海南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生茂公司)、郑州生茂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生茂饭店)、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世贸公司)、康玛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39961203.54及利息、保全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07361元。2021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21)豫01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6035.5元,扣缴执行费107361元,余款158674.5元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21)豫01执监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执356号执行案件销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