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行长。
被执行人:**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39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编号:91410000692188779T)。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编号:91410100719183194J)。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玛水,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玛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豫01执监369号执行裁定,裁定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执754号执行案件销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