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188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大道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152082P。
法定代表人:李寒,行长。
被申请人:郑州中茂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21层2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92195661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83194J。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申请人:康玛水,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申请人:吴建中,男,汉族,1952年8月21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吴丽娟,女,汉族,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大道支行与被申请人郑州中茂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玛水、吴建中、吴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24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中茂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玛水、吴建中、吴丽娟名下银行存款18514917.45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