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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某某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玛水,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玛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终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783044.66元及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税务、保险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零星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三、2021年5月28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封被执行人**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无法进行处置。
四、2021年6月10日,前往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和土地,但均有抵押和查封。
五、2021年7月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询,康玛水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1年8月6日,委托晋江市人民法院查封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无法进行处置。
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八、2021年9月1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查询结果与首次基本一致。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向其释明可以申请开具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21年9月1日,本案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 刚
审判员 郑建庭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曹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