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生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02执220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