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红旗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红旗电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3民初261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国芳,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豪,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红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葛生华,男,汉族,1956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孔毅,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与被告洛阳红旗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孔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宏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