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原遵义思达乐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759号

原告: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思达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湘江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337394084C。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秋霖,贵州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凯,贵州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西海岸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02305L。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30元,由原告遵义思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