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嘉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民初2769号
原告:株洲嘉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789号阳光新城1栋27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牛,男,该公司实际控股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湖南金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通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嘉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嘉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嘉旗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79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翠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鲍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