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威胜新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1282号
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宇,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胜新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经开区白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辉。
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威胜新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士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家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