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财保29号
申请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宇,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白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辉。
申请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8705594.05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保单为申请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8705594.05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芷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喻 石
附相关财产线索:
1、名称: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账号:4318××××2268
2、名称: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300××××6771
3、名称: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支行;账号:2000××××9932
4、名称: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账号:1819××××5169
5、名称: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账号:4316××××7329
6、名称: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同发支行;账号:3681××××3518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