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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民初2114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湘南德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永兴龙王岭教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经济开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创产业园B栋1-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深圳湘南德润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兴龙王岭教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