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民初2114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湘南德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永兴龙王岭教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经济开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创产业园B栋1-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深圳湘南德润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兴龙王岭教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