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极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民监3号
原审原告:广西南宁市极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二街****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坤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广西南宁市极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桂0108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