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极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8民再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西南宁市极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广西南宁市极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桂0108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9)桂0108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本案由本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另行组成合议庭。2019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西南宁市极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市极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桂0108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市极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