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百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老执字第41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百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工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住所地:洛阳市市。 法定代表人***。 河南百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41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河南百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