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1393654。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86(98)号门面房45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219367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79426459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男,201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均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联系上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票、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797.36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296.00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735.55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402.13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886.81元,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389.7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783.9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251.14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72.85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账户资金1105.8元,被执行人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网络资金均为0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2、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本院均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号车辆,***名下豫C×××××号车辆。
3、本院执行干警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继承**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北苑二路南侧美茵街16号美茵湖小区22幢1-302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西工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3执1569号案件正在拍卖中,被执行人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均无不动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4、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现处于存续状态,并已于2021年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1起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涉及司法案件1起。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
三、通过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调查了解、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踪迹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执行干警于2021年5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13号进行实地走访,未找到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的下落和相关财产线索,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位置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现场调查告知申请执行人。
2、经关联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均无关联案件,上述现场调查及关联案件情况也说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作出限制消费令措施,对被执行人均已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亡,无法对其法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措施,因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无法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措施。
2、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均已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无法对其作出失信措施,因被执行人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亡,无法对其法人作出失信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7221.24元,债权尚余4777350.42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11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和丰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洛阳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