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强瑞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洛阳市伟红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3财保768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洛阳市伟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谷**。
被申请人:洛阳强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上阳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八马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谷**,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诉洛阳市伟红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强瑞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上阳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市伟红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强瑞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上阳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谷**、***、***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以400万元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伟红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强瑞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上阳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谷**、***、***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