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强瑞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与洛阳市伟红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强瑞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3民初3523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原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东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洛阳市伟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谷**。
被告:洛阳强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上阳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八马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女,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谷**,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与被告洛阳市伟红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强瑞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上阳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八马茶业有限公司、***、***、***、***、***、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947元,减半收取15473.5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0473.5元。由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