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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洛阳容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恢5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苑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容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中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容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涧**景华路**东方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温会巧,女,1975年7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与洛阳容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容威商贸有限公司、***、***、***、温会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十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12月2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2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本院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已依法查封、拍卖。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 本案执行标的为999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