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容威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泰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1393654 被执行人:洛阳泰尚商贸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洛阳市洛龙区中和花园4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396838618J 被执行人:洛阳容威商贸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46号东方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614808565R。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泰尚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容威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5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7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被执行人洛阳泰尚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容威商贸有限公司、***、***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洛阳泰尚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容威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8月2日共计提起四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等可供执行财产。 2.本案在保全阶段*****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路世纪××花园××、××房产,*****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房产,*****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路世纪××花园××、176,*****名下位于河南省××大楼东侧××广场××东××**××房产。 3.关于***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39号4幢101、102、201号房产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2021)豫0305执1444号商请移送函向我院商请上述房产的处置权,因上述房产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为抵押权,故我院同意将上述的处置权移交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当时双方私下协商,申请人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11执1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