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1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执行人:洛阳容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46号东方广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洛阳容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0)豫0305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分期分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05执15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