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新艺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常熟市新艺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8960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新艺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6527W。
法定代表人:钱小弟,总经理。
被执行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常熟市新艺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7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一、***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新艺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由***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前履行,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3元,由***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常熟市新艺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预交,由***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前直接支付常熟市新艺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收退)。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金额为101503元及利息。
执行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的房产多套,但上述房产均设有大额抵押,且被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别克汽车一辆、苏E××江淮汽车一辆、苏E××桑塔纳汽车一辆、苏E××长安牌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暂未控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1503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未控制的车辆和无处置权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7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鑫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