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智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中智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690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中智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号办公楼501。
法定代表人:谈明华。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中智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威
审判员*胜
审判员孙一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