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4073号
原告:成都**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永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友华,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佳通数字广播电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雁斌,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佳通数字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计1342元,由原告成都**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匡婷婷
人民陪审员 陶 英
人民陪审员 蔡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