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859号
原告:成都**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龙永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友华,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嵩县行政路6号。
法定代表人:程平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战宾,河南泽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嵩县融媒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