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世通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波与被告成都康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7783号
原告成都世通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程毅,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康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龙永庆。
原告成都世通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波与被告成都康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世通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通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世通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康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成都世通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于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