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成都康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1198号
原告***,农民。
原告***。
原告***。
***、***法定代理人***(内容略)。
原告***,农民。
原告潘西来,农民。
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被告成都康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龙永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中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8号达道湾镇政府后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甲288号。
法定代表人***,台长。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文登区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西来诉被告***、成都康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鞍山中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广播电视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西来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西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0元、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