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9696号
申请人:河南泰阳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北关。
法定代表人:王改琴,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杜晶晶。
申请人河南泰阳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日报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4981.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泰阳影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4981.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