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泰阳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9696号之一
原告:河南泰阳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北关。
法定代表人:王改琴,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杜晶晶。
原告河南泰阳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湘0105民初9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4981.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于2020年12月2日已履行付款义务,遂请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