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9696号之二
原告:河南泰阳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北关。
法定代表人:王改琴,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杜晶晶。
第三人:湖南日报社,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姜协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泰阳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日报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遂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泰阳影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泰阳影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3912元,财产保全费2695元,共计6607元,由原告河南泰阳影视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