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3506号
原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1号楼1层03室。
法定代表人:何爱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禹王大道东段170号。
负责人:齐红俊。
原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贵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亚辉
书 记 员 白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