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517号
原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杜晶晶。
被告:昌吉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丹梅。
原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林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沙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