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593号
原告:卞建中,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三组,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320223196212045233,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扶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扶风南街,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56085。
法定代表人:陆小牛,该公司经理。
***建中与被告***、**、宜兴市扶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建中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建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卞建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