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扶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兴市扶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2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扶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芳桥镇扶风南街。
法定代表人陆小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又名施建中),男,1960年7月11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
上诉人宜兴市扶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又名施建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兴市扶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景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