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一鸣空调有限公司

洛阳市一鸣空调有限公司与洛阳先诚铝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一鸣空调有限公司与洛阳先诚铝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1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2041号
原告:洛阳市一鸣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先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310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袁承先,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灿,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一鸣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先诚铝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一鸣空调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一鸣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孔琳
审判员陈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